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沽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61********,汉族,高中文化,张家口市**有限公司沽源分公司法人代表,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大街**酒店。2019年6月6日因涉嫌逃税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因涉嫌逃税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因涉嫌逃税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家口市**有限公司沽源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2日,法人代表、实际投资人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后该公司开发了沽源县“**小区”,共计住宅44套,后该公司售出住宅40套,4套复式楼未售出。2012年至2016年4月份期间该公司累计申报、缴纳税款及附加费940202.53元,逃避缴纳税款265773.5元,逃避缴纳税款比例为22.04%。2016年原沽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两次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该公司仍不申报、补缴所欠税款及滞纳金。2020年6月5日,沽源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分别于2020年7月2日、7月21日缴清该公司未申报、逃避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沽源县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关于张家口市**有限公司沽源分公司案件的初查报告、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执法审批表、**小区房屋确权花名册、**住宅楼欠款情况登记表等;证人白某某、郑某某等证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自己犯罪行为和证据无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采取隐瞒不申报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65773.5元,数额较大,逃税比例为22.04%,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全部缴清未申报、逃避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理符合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相关指导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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