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Z54****(*),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号码H05********,汉族,大学文化,个体装修,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香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束勇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柳静芬、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奚海清、陆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6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2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江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7日18时32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苏B****7小型轿车沿江阴市**街道**路**号**公寓内部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0号西南侧叉口地段左转弯掉头时,撞倒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18日死亡的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张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足以排除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其他可能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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