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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三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跟单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住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卫东,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8月间,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指挥下,将其在非洲采购或组织的刺猬紫檀等木材运至黄埔老港、广州南沙口岸,以伪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公司的跟单员,在黄某某的安排下负责联系报关工作,其明知**公司在境外采购木材的真实成本价格,仍向报关行提供虚假的报关价格用来报关,是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经查,**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计走私进口木材352柜,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52386.89元。

案发后,**公司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4773.7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公司的其他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扣押的违法所得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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