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石卫东,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8月间,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指挥下,将其在非洲采购或组织的刺猬紫檀等木材运至黄埔老港、广州南沙口岸,以伪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公司的跟单员,在黄某某的安排下负责联系报关工作,其明知**公司在境外采购木材的真实成本价格,仍向报关行提供虚假的报关价格用来报关,是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经查,**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计走私进口木材352柜,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52386.89元。
案发后,**公司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4773.78元。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扣押的违法所得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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