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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赌博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乳名“**”),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4日22时许、10月26日22时许,肖某某先后在兰陵县卞庄街道洼桥村高某某(已逮捕)的冷库、代村南虹郡汽贸停车厂内两次设赌场,组织庄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已张某某、贾某某因诈骗已被判刑)等二三十人参与牌九赌博,赌资数额达十余万元。

2017年10月26日23时许,张某某等人在兰陵县城区“虹郡汽贸”院内参与牌九赌博时,利用隐形眼镜等工具诈骗,被庄某某、杨某某等人发现。2017年10月27日0时许,杨某某、朱某某、庄某某等人强行将张某某、刘某某带至兰陵县城北环路与中兴路交汇处的“格林豪泰”宾馆301房间,张某某、刘某某身上携带的现金被朱某某拿走,朱某某对二人有殴打行为。后吴琼将张某某、刘某某带走。

本院认为,杨某某不构成赌博罪,但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参与拘禁他人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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