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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赌博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过港村,现住浙江省**华侨路368号,因赌博,于2019年2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2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至2月16日,蔡某甲(另案处理)在**城北小区2-35幢一楼小店、城北小区2-36幢对面安置房内以“小花会”形式聚众赌博四次,参赌人员多于50人,其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四次受雇于蔡某甲,作为唱官协助蔡某甲聚众赌博。2019年2月16日晚,蔡某甲在城北小区2-26幢对面的安置房内摆设“万元庄某某会”,由蔡某甲提供赌博道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受雇为唱官,蔡某乙(另案处理)为里手,吸引周边住户前来赌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客27人,赌资5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没收专用票据、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证人尚某某、谢某某克、黄某甲、苏某甲、姜某甲快、黄某乙、苏某乙、吴某某、苏某丙、周某甲金某甲、蔡某丙、周某乙将、林某甲、缪某某、黄某丙潘、杨平权、缪招兵、林某乙、柳某某、蔡景福、蔡景月、姜某乙凯、温立成、金秋香、黄某丁、林某丙、蔡某丁浴、郑某甲、郑某乙、赵某某、金某乙定、周某丙、林某丁、缪招飞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蔡某乙、蔡某甲、蔡某戊、金某乙卫、蔡某己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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