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沿江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65********,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林业局**林场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业局**林场,住黑龙江省**林业局**林场。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3月16日被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战斗林场居民区自己的家中,组织邵某某等十五人进行赌博活动,共计十二次。赌博期间,杨某某使用抽红的方式,获取不法利益,共计人民币600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主动到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证人赵某某、项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
4.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获取非法利益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但其情节轻微,杨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沿江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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