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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赌博案)_沿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沿江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沿江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杨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65********,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林业局**林场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业局**林场,住黑龙江省**林业局**林场。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3月16日被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战斗林场居民区自己的家中,组织邵某某等十五人进行赌博活动,共计十二次。赌博期间,杨某某使用抽红的方式,获取不法利益,共计人民币600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主动到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证人赵某某、项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

4.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获取非法利益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但其情节轻微,杨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沿江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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