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7********,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月*日左右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金某某、高某某(均已起诉)等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陈某某、施某某等人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其仍提供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的家中作为赌博场地予以获利,该场赌博抽头获利5000余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获利500元。
2、2019年*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金某某、高某某等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陈某某、施某某等人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其仍提供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的家中作为赌博场地予以获利,该场赌博抽头获利1000余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获利50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9日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证人沈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金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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