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28日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内,以赌博为业,组织李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多人以网络赌博(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杨某某以“抽头”的方式渔利6800余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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