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21日14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某在湛江开发区本舍酒店通过手机微信的形式向杨某乙购买毒品300元的毒品冰毒,杨某乙遂将林某某购买毒品冰毒的300元通过手机微信的方式向杨某甲购买毒品冰毒,杨某甲将毒品送至杨某乙家里后按林某某发送的本舍酒店的定位开车送毒品冰毒到本舍酒店,2020年4月31日18时许,杨某甲和杨某乙在本舍酒店三楼电梯口处被泉庄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在从杨某甲、杨某乙身上各搜出一小包毒品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杨某甲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OPPO RENO手机一台,OPPO红色手机一台,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