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住**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受害人胡某某,并以其可以帮忙办理套现年金险的业务,要求胡某某先转账5000元当做押金,胡某某转账给杨某某5000元后,其将胡某某微信拉至黑名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根据被害人胡某某发布的信息,针对胡某某实施诈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根据2011年6月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冀高法[2011]42号诈骗追诉数额为7000元,本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诈骗数额为5000元,达不到追诉标准,且被不起诉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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