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79********,满族,大专文化,群众,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人,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4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6日,李某某到兰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称,杨某某以替其介绍生意的名义诈骗其人民币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某具有诈骗李某某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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