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9********,回族,河北省保定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街**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阳泉市城区新华西街一区同乐斋使用手机在网络QQ上伪装为刷单派单员,通过刷淘宝好评、企业垫付刷单的名义,以让被害人赵某某通过支付宝扫以二维码延迟到账的方式骗取其1348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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