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99********,布依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人,系****学院在校大学生,现住常州**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某某,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网上申请贷款被人骗了约800元,从而心理不平衡想采用同样的方式去骗其他人。同月,杨某某在百度贴吧内关注网络借款类别的帖子,并在网上添加了无能力偿还借款的被害人张某某为微信好友,为骗取张某某信任,杨某某隐瞒其真实身份,谎称自己与“师兄”在金融公司上班,有门路可以帮助张某某办理延期贷款,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杨某某以延期贷款打点关系需要资金、帮助归还本金、办理信用卡等理由共诈骗张某某人民币13178元。案发后,杨某某父亲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杨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杨某某诈骗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案发后其父亲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杨某某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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