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41991********,汉族,初中,个体经营户,**装饰材料经销部**,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铁路公安处补充侦查,银川铁路公安处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签订一份服务器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11200元。该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又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170420元,合同约定杨某某向被害人提供电脑主机69台,25天内供货完毕。2019年6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张某甲处购买20余台电脑,由于当时被害人的网吧装修未完成、桌椅未配齐,且被害人觉得数量太少,约定凑齐69台以后一起供货,被不起诉人遂将这批电脑转卖给了第三人。后被害人林某某、张某乙开始向被不起诉人催要电脑,期间杨某某一直以电脑没准备好或准备好的电脑有问题为理由拖延、推诿。2019年10月份,杨某某与李某某商议订购25台低配电脑,并付1000元订金。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先后以合同订金、购买电脑钱不够等理由,要求被害人林某某、张某乙先后分六次付款120420元,所得款项被杨某某用以个人还贷、消费。2019年12月25日被害人要求杨某某签订《承诺书》,承诺于2019年12月26日将被害人所需的电脑全部供应。《承诺书》签订后,被害人因未联系到杨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取保候审期间与被害人多次商议继续履行合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向被害人交付电脑35台,支付人民币70000元并书写15000元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系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蓝色VIVO牌S1型手机1部自本决定书宣布之日起三日内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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