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1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 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重庆市合川区**桥**号**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想购买一部苹果11手机的信息。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微信群中向王某某谎称自己有一部iphonellpromax手机要以5000元的价格卖出,并虚构手机购买凭证及照片骗取王某某的信任,王某某通过扫描杨某某借来的一个付款二维码,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杨某某5000元,杨某某收到钱之后并未发货,还将王某某中微信好友中删除。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杨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的从宽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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