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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隐瞒自己已经从重庆**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离职的真相,以帮被害人谭某某代缴房屋大修基金为由,骗取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的人民币7432元,得手用将所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2019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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