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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8******,汉族,大专文化,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2019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虎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受害人杨某乙的母亲历某某(因病于2018年8月15日死亡)前往虎林市浩宇阳二手车有限公司找到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询问其车辆(君越黑GE458)抵押贷款一事。二人洽谈后,历某某与杨某乙按照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要求提供了办理贷款所需材料。审核通过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告知历某某贷款金额为101837元,扣除相关手续费实际贷款金额89125元(其中包括车辆保证金20125元),同年10月19日杨某乙与杨某甲签署了相关贷款协议。同年11月30日,杨某甲隐瞒公司经营不善的实际情况,仅支付历某某50000元,将剩余的19000万元贷款全部私自挪用。后经历某某多次催要,杨某甲偿还欠款2000元,其余17000万元至今未还。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虎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辩解当时是经历某某同意向其借款19000元,被害人杨某乙称贷款一事都是由历某某具体经办,其不知详情;现历某某已死亡,无法查证杨某甲的辩解是否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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