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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4014,汉族,初中文化,绥中县******农场法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号,住绥中县************号。因本案,经绥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辽宁东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立东。

本案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7日至10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1月15日至11月19日)。

绥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绥中县******农场法人,在参加2017年葫芦岛市高效精品科技示范园项目评选过程中,未得到补贴款,按照叶某某的指导修改了其果树农场的投资总额,伪造了购买农用物资的发票,后获得投资补贴20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绥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某的虚构事实的行为是否与其得到补偿款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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