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街道**村**组**号。201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5月27日,受害人吴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时应聘至山东**服装有限公司的**仓库,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2019年5月底至6月中旬以向受害人介绍女朋友的名义推荐“秦某某”的微信号,“秦某某”系杨某某的另一个微信号冒充,杨某某以“秦某某”的名义借款,吴某某被杨某某先后诈骗20300元。
杨某某自2019年3月份开始,以为夏某某、李某某的孩子办理上学为由骗取其二人382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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