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余某甲(另案处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余某乙、蒋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杭州市萧山区**城注册成立“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余某甲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余某乙因涉嫌其他犯罪,与王某某及唐某某、蒋某某等人离开**公司,余某甲又介绍张某某、汤某某(均另案处理)购入**公司部分股份,由余某甲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张某某任副总经理,并分管销售部门,由汤某某任总经理助理,分管后勤,周某某(另案处理)继续任渠道部总监。余某甲等人采用事先编制的电话销售话术单对人员进行培训、分组后,要求销售部人员通过电销系统,每天拨打电话编造能帮助客户办理贷款的事由将客户诱骗至公司,由渠道部人员进行所谓贷款资质审核和方案匹配,串通隐瞒客户真实的资信情况,以签约融资服务协议、承诺退款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截止2018年9月,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等人人民币360余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在该公司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吴某某、施某某人民币2.98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同案犯余某甲、周某某、程某某、胡某某、汪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施某某的陈述、案发经过、电子数据光盘、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易记录、慧营销系统数据及账号密码、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