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4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机电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永城市**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东莞市**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6年,实际经营者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公司外聘东莞市**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公司做账、报税。2018年4月,杨某某为使**公司少交企业所得税,便让**公司实际经营者李某某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后李某某联系购买由青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914716元,其中税额132907.47元,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均用于抵扣税款。后税务部门发现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杨某某向税务部门补缴相应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抵扣证明等书证,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