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6月28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窦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3日、2016年10月26日,杨某某经营的**公司与贾某某经营的**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916025元,税款133097.65元。后到盐山县税务局予以抵扣,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司补交了全部税款。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补交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完税证明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3、同案犯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补缴税款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