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6月28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窦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3日、2016年10月26日,杨某某经营的**公司与贾某某经营的**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916025元,税款133097.65元。后到盐山县税务局予以抵扣,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司补交了全部税款。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补交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完税证明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3、同案犯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补缴税款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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