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青岛**工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址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叶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按价税合计11%向叶某某支付开票费,通过叶某某从青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青岛**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价税合计464747.14元,税额合计67527.36元)。后杨某某安排青岛**工贸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67527.36元。案发后,青岛**工贸有限公司全部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