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5********,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天津市**路**里**,暂住天津市红桥区**园**。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某某(另案处理),在与天津**钢铁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指使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税点的方式购买天津**钢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价税合计人民币2450308.44元,税额人民币356027.76元,公司会计佟某某(另案处理)经手办理资金流转并将上述发票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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