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荆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80********,汉族,大学文化,山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璐州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谷峰,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荆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二人商量好分工及费用等问题后开始虚开业务。在京山**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形下,杨某某通过张某某联系,让山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接受京山**煤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后对外虚开。在虚开过程中,杨某某负责通过山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领取大面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要求开具,并将山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个人的网银U盾交给路某某等人走账。在“过票”后,杨某某按照开票票面每吨收取4元的开票费。2018年6月至7月,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让山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接受京山**煤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2,953,609.60元,税额3,166,015.1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荆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杨某某主观上明知张某某等人从事的是虚开业务而帮助过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路某某、张某某等人虚开过程中支付给杨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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