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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2020〕Z6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0********,汉族,文化程度硕士,原系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现系东莞**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社区**花园**栋****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的股东兼管理人员。2015年9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杨某某授权公司财务支付给广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手续费,由**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后**公司持虚开发票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191308.12元。2016年11月16日,**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191308.12元及滞纳金2200.04元。2019年11月29日,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成立自首,认罪认罚,且已补缴税款,现系企业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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