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34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1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镇**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9月9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及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所经营的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和北京巴吉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货物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北京巴吉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12张,价税1055982.93元,经查税款已在海淀区国税局抵扣税款179517.07元,后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共计抵扣税款人民币179517.07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补缴税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杨某某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从北京巴吉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共计抵扣税款人民币179517.07元的犯罪事实;
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涉案物品已起获;
3.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证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补缴了上述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现涉案物品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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