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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8********,汉族,安徽****有限公司会计,现住安徽省固镇县**工业园****厂。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安徽****有限公司(不起诉)为抵扣税款,公司法人代表曲某某(不起诉)安排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购买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遂从合肥协鑫运输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鼎光运输有限公司、合肥舒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3家空壳公司购买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额68226.87元。

2019年12月6日安徽****有限公司已到固镇县税务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94638.89元。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杨某某积极补缴税款,国家税务损失已经挽回,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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