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号,现住任丘市**区**室,因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4时许,朱某某在跑“黑出租车”的途中,将两名“小姐”李某甲、张某某介绍给乘客杨子某某、李某乙,司机朱某某从中获取100元介绍费,后李某甲、张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在任丘市恒悦商务快捷酒店3221号房间内发生性关系。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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