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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等四人赌博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8********,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住武宁县**市场斜对面百姓餐馆。因涉嫌赌博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武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伙同杨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等人从2018年2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多次在武宁县罗溪、盘溪、宋溪、罗坪、严阳、武宁县客运中心后山、武宁县供电公司后山、源口水库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多达二十余次。公安机关通过魏某某同杨某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魏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是叶某某开设赌场的股东,参与了赌场的经营管理,赌场共计抽水渔利五万二千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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