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路**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12月31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3日、12月18日、2020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李某某以将***路面、管网工程转让给臧某某为由,收取臧某某工程转让金二十万元,经调查杨某某、李某某并没有取得路面、管网工程,并且二人收取转让金以后下落不明。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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