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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窝藏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杨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91996********族,本科文化系天津市**医院呼吸科护士,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住天津市**区德****号楼****,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是犯罪的人,提供自己租住的天津市**区**里**号楼**门**室,让王某某与其共同居住,并提供日常生活物品,帮助王某某逃匿。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并在2020年1月至3月,积极参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支援湖北,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出了重要贡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户籍信息;3.在逃人员登记表;4.在职证明;5.护士证;6.荣誉证书;7.天津市**医院首批援鄂医疗队赶赴湖北的宣传信息;8.杨某某自述材料。

二、涉案人员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真诚悔罪,并且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作出重要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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