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里**号**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窝藏罪,2019年11月5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1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另案处理)因涉嫌敲诈勒索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非法转让土地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8月14日被厦门市森林公安局上网追逃。2018年底,黄小超、林某甲明知周某某系公安机关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安排周某某到林某甲父亲林某乙位于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的家中居住。林某乙明知周某某系公安机关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仍提供其位于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六楼的房间供周某某居住生活半个月左右。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周某某的妻子)为感谢林某乙收留周某某,先后两次送茶叶、羊肉给林某乙,为周某某提供衣服。
2019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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