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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相对不起诉)(公开版)_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永修县**村**组**号,农民,家庭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1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下午13时许,徐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等人通过易某某的介绍,召集数十名参赌人员在位于永修县艾城镇千田村同安组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中以“筒子九”的方式赌博,许诺事后给其好处费。当日16时许,永修县公安局经开区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并抓获部分参赌人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的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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