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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罪)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房**栋**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时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遵义市新蒲新区**镇**街**号门面谭某某经营的五金店内购买铁钉时,趁机将被害人谭某某放置在该店内一房间沙发上充电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67元。

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谭某某,被害人自愿谅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2020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积极配合追回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尚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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