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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阳煤集团**职工,住阳泉市矿区**园**楼**单元**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市开发区滨河新天地老枪台球厅打台球时,将被害人史某某放在桌子上的黑色iPhoneXS Max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10元。案发后,该被盗手机被追回退还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01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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