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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73********,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住新郑市******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7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911日第一次退回睢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县公安局于202010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1127日第二次退回睢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县公安局于2020128日补查重报。

商丘市睢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刘某某多次将睢县**有限公司仓库内的装过化工原料的空桶盗走,共计847个。经鉴定,被盗总价值为6776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商丘市睢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没有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刘某某除多拉走睢县**有限公司847个化工原料空桶以外的其他盗窃事实及是否有伙同睢县**有限公司员工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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