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渑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6********,汉族,初中,党员,**高速*标段******公司现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乡***村*组**号,现住渑池县**乡**村项目部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1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以前,杨某某与****渑池县**乡**沟*标项目部有关人员到雷某某工地查看项目部存放的钢筋时,发现工地上有一台无人看管的属于李某某个人的切断机,杨某某误以为是雷某某的或者是项目部的,因以往施工期间杨某某与雷某某经常相互借用工具使用,且疫情期间雷某某工地无人看管,杨某某就没有给雷某某打招呼或给项目部报备,私自安排工人在拉钢筋时顺便把切断机拉走供自己工地使用,后来雷某某工地工人李某某到工地现场清点物品时发现切断机不见后,认为切断机被盗而报警,杨某某听说后直接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与李某某协商赔偿其损失4000元,取得李某某谅解。经鉴定,该切断机现价值人民币258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渑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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