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现住***镇**村***屯,**村农民。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5年3月8日被三岔子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无证驾驶摩托车,于2018年7月9日,被吉林省靖宇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打烧柴,多次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林场施业区60林班11小班内盗窃林木,使用手锯、斧子将盗窃来的林木截成木段,然后使用向杨忠超借用的农用三轮摩托车拉回家劈成木柈。经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鉴定,杨某某盗窃林木劈成的木柈2垛,分别长3.3米、宽2米、高1.6米;长3米、宽1.4米、高2米,共计10.9丈;经白山市江源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木柈价值人民币327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手锯、斧子、农用三轮摩托车由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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