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2019年11月6日本院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5日22时许,尹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齐某某(已判刑)等人窜至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变电站工地内,盗走事主彭某某挖掘机的铲斗两个,中铁一局新机场高速公路二标项目部工字钢两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A****8启辰牌汽车予以接应,并阻止高某某报警,未果后逃匿,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5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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