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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3195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为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现住盐津县**镇**村雷家岩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供电局将位于**县、**县多个农网改造工程发包给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施工,后**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8日、2019年3月1日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签订施工协议,将**县**镇的农网改造工程发包给杨某某实施,同时约定**公司每月支付60%的工程进度款给杨某某,工程拆除的废旧物资由杨某某保管并移交给**县供电局。在该工程实施过程中,杨某某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1月23日上交了一批废旧物资给**县供电局,后因**公司拖欠杨某某工程款数十万元,杨某某多次向**公司催促无果后,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7月27日两次将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拆卸下来的废旧电线(其中铝线3687.39公斤,铜线306公斤)运至盐津县***桥熊某某的废品回收站出售,卖得人民币共计35269元。其中22540元被杨某某用于支付工人生活费等日常开支,剩余的12729元被其存在自己银行卡上。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35366元。

2019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系**公司违约而引发杨某某将代为保管的财物变卖据为己有,其客观上没有窃取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款项12729元返还盐津县供电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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