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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公诉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镇**花园**栋**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29日被遵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系亲家关系,知道徐某某的手机微信密码及支付密码。2018年3月8日,杨某某为给孩子治病,利用许某某被强制戒毒不能使用手机的便利,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许某某的微信账户,通过微信充值、转账的方式盗窃许某某银行账户资金2000元。冒用许某某身份通过微信骗取程某某100元钱用于手机话费充值。

案发后,杨某某退还了被害人2100元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为给孩子治病而盗窃,主观恶性浅;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态度好;现被盗财物已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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