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园**栋**单元**号。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0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园A1栋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艾玛牌电瓶车(核价4275元)盗走。2020年02月21日20时许,杨某某投案自首。
涉案电瓶车已发还被害人俱领。付某某已谅解杨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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