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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村**组**号,现住米易县**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思漾,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份先后三次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翻窗进入房间的方式,在米易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店员工宿舍内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0元。

1、2019年11月17日晚,唐某某以翻窗进入房间的方式进入“**”店员工宿舍内并将门打开,随后杨某某从大门进入,二人在房间内将被害人阿某某一个银白色女士挎包内的现金250元盗走。

2、2019年11月22日晚,唐某某通过同样方式又进入该店员工宿舍内,杨某某在外面放哨,后唐某某将被害人韩某某放在该房间内一个棕色行李包内的现金300元盗走。

3、2019年11月26日晚,唐某某通过同样方式再次进入该店员工宿舍内,杨某某在外放哨,二人在实施盗窃时被该店员工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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