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79********,苗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硬化自家老屋院落地面等用途,于2020年6月期间,3次盗窃被害人龚某某堆放于丹口镇斜头山村村道旁空地处的水泥共计21包。
2020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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