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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2000********,汉族,专科,湖南**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路**号,现住临湘市路中**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份间,沈某甲、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批量复制临湘**中学校园卡(伪卡),并向临湘**在校学生沈某乙等人出售伪卡的方式窃取学校财产,从而在售伪卡活动中获利。沈某甲、杨某某共制售伪卡约180余张,造成临湘**中学7万余元财产损失,并从中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来临湘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已赔偿临湘**中学全部财产损失,取得临湘**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临湘市**中学出具的谅解书、杨某某手机截图、沈某甲的账单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沈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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