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27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淳安县***镇*****室帮助被害人邵某某办理贷款时临时起意,窃取邵某某手机支付宝、微信内人民币共计88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退赔邵某某共计人民币1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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