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乡**村**组**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壆岗大厦旁边公园的喷泉旁,趁被害人董某某熟睡时将其放在身旁的一部金色华为手机盗走。
2020年7月7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松山社区警务室后面文化长廊抓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人民币17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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