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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2000********,黎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现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于2020年3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陈某某、王某某、“黑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商量到三亚市**路**小吃城**村**店盗窃,杨某某和陈某某各驾驶电动车在**店门口望风接应,“黑某某”扒开**店玻璃门,王某某从门缝爬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oppo A5手机和现金人民币1300元。盗窃得逞后,四人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事后,杨某某分得现金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14元。

2019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抓获,缴获赃款人民币120元。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追回;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14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现金人民币120元;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收据、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及赔偿、取得谅解的酌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赃款由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黄丽娜

                              书记员:姚莉娜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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