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7********,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塘下村被害人王某某家睡觉时,趁王某某熟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取王某某3700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王某某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已经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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